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个人信息处理者方可处理个人信息:(一)取得个人的同意 “第二十九条 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;”
“第六十二条 (三)支持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安全、方便的电子身份认证技术,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。
第四十二条 国家制定政务数据开放目录,构建统一规范、互联互通、安全可控的政务数据开放平台,推动政务数据开放利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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